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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9月14日16时38分许,杨某在嵊州市甘霖镇xx村地方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查获。杨进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子杨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子杨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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