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嵊州这几家医药机构被处罚,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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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兰于 2023/12/14 08:54: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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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嵊州市剡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嵊州市中医院医共体剡湖分院、市剡湖街道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于2023年10月30日在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剡城路168号实施了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贰佰伍拾贰元贰角(¥58,252.20)。
当事人嵊州市金庭镇卫生院(嵊州市中医院医共体金庭分院、市金庭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金庭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于2023年11月2日在浙江省嵊州市金庭镇晋溪村506号实施了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肆佰壹拾壹元柒角陆分(¥34,411.76)。
当事人嵊州市鹤瑞堂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环镇东路238-13.14号商铺(1-2)层实施了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零伍元贰角肆分(¥1,605.24)。
当事人嵊州市萱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在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领带园一路99号中大剡溪花园61号实施了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肆拾陆元贰角叁分(¥646.23)。
来源:浙江政府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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