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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边干这事违法,嵊州已有人被罚!

转载 张金兰2023/10/07 08:42:5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新闻 作者: 6823 阅读 0 评论 52 点赞



近日,执法人员接到110非警情转交,在接警处置过程中,查获当事人擅自在嵊州市黄泽镇上东江麻车段,以一个电瓶、一根触杆、一个水桶和一个网兜作为电鱼器具进行电鱼捕捞,渔获物有杂鱼共8尾,其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责令,当事人停止了非法电鱼捕捞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没收渔获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小编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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