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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已逾三年,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向有关部门了解,你企业均不存在欠缴税费和发票领用信息等不符合强制注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四)项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强制注销上述企业。
对拟强制注销决定,上述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要求举行听证的,相关单位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许浙慧、严锦慧 联系电话:8333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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