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姓话题 / 别心存侥幸!跨区域偷倒建筑垃圾难逃追责!

637783742154725126353370314.jp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 #最新爆料#别心存侥幸!跨区域偷倒建筑垃圾难逃追责!

    2026/03/24 10:20:46 发布5930 浏览0 回复0 点赞
加速前进
管理
普通会员

帖子:1

精华:0

注册:2021/03/30 10:18:35

IP属地:未知

一、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2日,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段南侧巡查中发现,一辆牌照为浙A76XX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牌照为浙AXX80的重型罐式半挂车涉嫌实施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经查,相关车辆均属于当事人杭州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从杭州市萧山区某建筑工地运输工程泥浆至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段南侧实施倾倒行为,共倾倒建筑垃圾面积约30立方米,影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二、办理过程

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于8月2日对案发现场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8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拟对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当事人于2025年8月14日提出听证要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9月5日举行听证。

鉴于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量低于100立方米,既未取得违法所得且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参照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9的规定,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9月23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条链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9:

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涉及建筑垃圾体积在100m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绍兴城市管家  绍兴综合执法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以下内容回复后可见

已有0人打赏

已有0人点赞

0人赞

    加载中...

    回复楼主

    该帖子已经关闭回复
    回复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超级管理

    发布新帖 帖子管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