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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8月19日13时49分许,斯某东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及再次饮酒后驾驶浙D****0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嵊州市长乐镇坎流村地方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绍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液(W3092233)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0.79mg/mL。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斯某东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斯某东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斯某东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斯某东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