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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嵊州姚某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被罚

转载 张金兰2025/04/25 09:22:0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7529 阅读 0 评论 53 点赞
一、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社会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姚某某在嵊州市仙岩镇俞水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现场调查、走访与监控核查后基本确认违法事实,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3月23日19时40分,当事人姚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辆运输车辆,将其亲戚在嵊州市浦口街道棠樾府小区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嵊州市仙岩镇俞水村某林间小路旁山坡倾倒,占地面积约1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对俞水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影响了农村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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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与处理

2025年4月14日上午,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来到案发地现场检查,发现该处林间小道旁至山坡处均存在建筑垃圾,主要为石膏板、木地板、装饰画及少量砖块等装修产生的废弃物,且中间夹杂碧桂园棠樾府小区的宣传资料,初步判断此处建筑垃圾来源为嵊州市浦口街道棠樾府小区,且案发时间应该在近期。随后,执法人员对案发地周围进行查看,对沿途道路监控进行记录,最后通过对棠樾府小区相关负责人的走访、重点运输车辆的行车轨迹及道路监控的核查,确定嫌疑人为姚某某,案发时间为2025年3月23日晚。

当事人姚某某对其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询问)就该案的具体细节与当事人一一确认,制作《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查平面图》并拍摄现场照片,要求当事人自行整改。2025年4月18日上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自行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本案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并于4月25日结束调查。202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于是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于当日自觉缴纳罚款,本案顺利办结。

三、法律分析

1.违则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罚则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相关规定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新建民用建筑采用菜单式装修方式一次装修到位,并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减少或者避免二次装修产生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采取定时定点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进行清运。装修垃圾采取定时定点方式进行清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二)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

(三)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具体办法。



四、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是大自然对人类的美好馈赠,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对大自然的友好互动。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大自然难以消化的建筑垃圾越来越多,出于方便或节约成本的目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现象也日渐频繁。这种行为不仅影响自然景观和环境卫生,还会破坏土壤结构、污染饮用水源,激发社会矛盾,损害代际公平,有百害而无一利。呼吁大家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共同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文字:葛晶黎      编辑:杨炉洁     审核:叶向荣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原标题:以案释法 ——姚某某随意倾倒建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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