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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10000元!嵊州一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车辆

转载 张金兰2024/10/16 08:56: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 作者: 6557 阅读 0 评论 47 点赞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四期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嵊州市黄泽镇某电动车行

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8日,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嵊州市黄泽镇某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作出没收5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9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产品质量抽样。样品经抽样检验,“整车质量”、“防碰擦”、“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标准判定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从浙江绿驹车业有限公司处以1300元/辆的价格购进了5辆上述批次的电动自行车,销售时以2000元/辆的价格搭配电池一起销售,电池价格为400元/组,每组为4只电池。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5辆电动自行车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关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及进货商资质等资料。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10000元。嵊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5辆涉案批次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防止不合格车辆流入市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提示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拒绝非法拼改装,共同防控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


来源:爱嵊州

原标题:电动自行车领域典型案例(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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