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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综普法“直”通车
(2024年第三期)
2024年5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嵊州市某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大道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承揽了浙江滕头水务建设嵊州市黄泽江(宕头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标)项目的回填业务,但未办理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核准手续。2024年5月15日上午,当事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K29**的重型自卸货车参与建筑垃圾运输。该运输车辆装载渣土后从嵊州市浦口街道上宕头村北侧宅基地平整地驶出,途经村路、浦南大道,终点为浙江滕头水务建设嵊州市黄泽江(宕头段)综合治理工程(一标)项目工地倾倒渣土。当日10时40分,该车辆行驶至嵊州市浦口街道浦南大道时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运输量为40立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
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嵊州市某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嵊州市南田路北侧新昌江西侧空地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承揽了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项目工地的渣土运输业务,未办理处置建筑垃圾的相关核准手续。运输路线起点为某汽车零件有限公司,途经缸山路、阮彭路、新悦路、杨港路,终点为嵊州市南田路北侧新昌江西侧空地。2024年3月29日下午,当事人所有的一辆车牌号码为浙DZ50**的重型自卸货车参与渣土运输,该运输车辆将渣土倾倒至嵊州市南田路北侧新昌江西侧空地时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勘查,现场留有倾倒渣土约9立方米,当事人行为影响了市容市貌和生态环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024年1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长新村附近的空地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12月当事人在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嵊州市三界镇长新村附近的空地设立受纳建筑垃圾的弃置场。1月3日下午,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弃置场内堆放有大量因嵊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边工程项目的渣土加工产生的洗砂泥,现场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渣土直接暴露在外,体积约1000立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行为。
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1.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2.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
文字:郭潇逸 编辑:束佳蔓 审核:叶向荣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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