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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租赁期满,承租人拒不返还土地,怎么办?

转载 张金兰2024/05/14 08:51:2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房产网 作者: 5663 阅读 0 评论 44 点赞

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一直霸占,拒不返还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王某与富阳某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村委将3亩闲置土地租给王某,用于堆放货物、集装箱等物品,期限二年。2021年3月租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村委多次联系王某,要求收回租赁土地,但王某一直不肯腾退。后来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村委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2年4月,法院判决王某将案涉3亩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并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拒绝履行义务。

2023年2月,法院执行立案,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账户,并传唤其到庭释法明理,督促依法履行腾退土地、支付租赁费用的义务。后经过法院执行强制腾退,案涉土地顺利返还给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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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律师说法


本案中村委系出租人、王某系承租人,租赁物系3亩闲置土地的使用权。2021年3月租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村委多次联系王某,要求收回租赁土地,说明租赁期限已经届满,王某应当返还租赁物,同时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具体到本案中,王某应当将3亩闲置土地上的杂物清理干净,并且恢复到与闲置时相类似的状态。除此之外,王某还需要按照该地区平均闲置土地的租赁价格支付村委自2021年3月起至实际腾空日止的租金。



律师提醒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乡村领域,农村闲置土地也焕发出生机,各方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

对投资者来说,要注意土地的性质,比如是否是“农保田”,是“林地”“草地”还是“滩涂”?在农村,有些土地有专有的用途。要事先和村委、乡镇等政府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土地性质,在租赁合同上载明租赁用途,避免发生土地租赁后无法按计划开发、使用的纠纷。

对村委会来说,首先要注意对外来投资者租赁用途的审查,并且进行必要的监督。其次,出租集体土地要严格履行包括“五议两公开”等在内的相关程序。最后,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押金、违约金、律师费等违约条款,用于制约承租人将土地恢复原状,以减少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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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法制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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