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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一张“温馨提示单”,请查收!

转载 张金兰2023/06/08 16:10:4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智慧城管 作者: 6742 阅读 0 评论 47 点赞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切实解决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处置等环境卫生污染问题。我局执法人员近期向全市范围内的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陆续发放温馨提示单,对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起到一个教育引导作用,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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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

一、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四、建筑垃圾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五)

不得超限超载;(六)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五、法律责任:(一)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嵊州智慧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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