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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四、建筑垃圾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五)
不得超限超载;(六)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五、法律责任:(一)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嵊州智慧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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