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这个建筑工地被罚30000元!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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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兰于 2023/05/14 08:34:4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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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是企业放在首位的重点工作。企业需要紧绷安全生产之弦,完善制度规范,切实提高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通告 》(嵊政〔2022〕30 号)文件规定,我局将依据自身职能,严管、严控、严查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类违法行为。2023年2月15日,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我局直属中队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嵊州市某学校食堂、综合楼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杨某某未在现场,且在改扩建工程开始阶段,水池基坑开挖深度3.75米以上,无相应的土方开挖专项方案,当事人在安全施工管理方面存在失职情况,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我局收到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违法线索移送的函后,依法立案开展调查。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且施工单位已及时整改,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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