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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姓心声#什么情况?嵊州越*南足道馆被罚50000元!

    2024/10/21 08:47:27 发布15716 浏览3 回复2 点赞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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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2020/06/27 10: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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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以下是案件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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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及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28日起使用员工食堂(面积总计72.4平方米)制作员工餐并向内部员工免费提供。另外,当事人使用顾客餐品专用厨房、吧台、副吧台、茶水操作吧台、干果茶点取餐台等场所(面积总计82.4平方米)为来店顾客免费提供零食、饮料、茶水、茶叶蛋等食品。自2024年8月1日起,当事人新增制售主食、卤味、泡面、小吃、蒸类、汤类等食品的服务,来店的顾客消费新增的食品需要付费,但原先免费提供的零食、饮料、茶水、茶叶蛋等食品仍然免费提供。当事人提供上述员工餐、餐饮服务,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2024年8月14日被我局查获。以可查明的餐饮营业收入计算,货值金额为991.46元,违法所得为991.4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进行整改,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91.46元;2、罚款50000元。(二)当事人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 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综上(一)(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91.46元;2、罚款50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50991.4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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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清浅,高山远水, 2人赞

    疏清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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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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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23/09/14 10:29:21

    IP属地:浙江绍兴

    这个罚的有点狠

    1楼 回复于 2024/10/21 08:58:50 0 回复
    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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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20/07/22 16:40:54

    IP属地:

    免费提供给客户也不行吗?

    2楼 回复于 2024/10/21 09:00:00 0 回复
    高山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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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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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20/07/22 16: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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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办的证一样都不能少

    3楼 回复于 2024/10/21 09:13:08 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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