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 / 楼市资讯 / 正文
正在阅读:事关农村耕地!嵊州发布最新通知!保护补偿机制公开…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事关农村耕地!嵊州发布最新通知!保护补偿机制公开…

转载 发布:2025/6/23 9:46:47 来源: 4244 阅读

        关于公开征求《嵊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 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嵊政办〔2023〕35号)》、《嵊州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书》(嵊审征〔2024〕10号)等文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共同起草了新的《嵊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为提高文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嵊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对该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信函等法定形式向嵊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公式期限:2025年6月20日至2025年7月4日    

联系人:张李煊    联系电话:0575-83112625    

地址: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518号

image.png


嵊州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及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嵊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全面进行经济补偿。缩小农田保护与建设用地利益差距,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环境,维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补偿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 补偿对象

1.耕地保护补偿对象分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对承担耕地保护,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户是指对承担耕地地力保护、不破坏耕地的承包农户,包括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土地承包(流转)后的实际经营权人。

第四条 补偿范围

1.耕地保护补偿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

2.下列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设施农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常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耕地质量水平严重下降是指耕地占补平衡过程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耕地常年抛荒是指耕地连续一整年未种植。是否存在上述情况,由耕地所在村进行核实,由乡镇复核与统计。

第三章 补偿标准与工作经费

第五条 补偿标准

1.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标准分两块,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实行的耕地补偿和对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标准,(新增:永久基本农田为每年70元/亩,其它一般耕地为每年60元/亩)(面积为本行政村范围内符合上述第四条要求的耕地面积)。

3.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根据统计面积核定,耕地保护补偿面积认定依据包括二轮承包土地确权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和粮食种植面积,只要符合实际情况、能够向乡镇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即可。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面积为所拥有承包权范围内的耕地并符合上述第四条要求的耕地面积)。对于存在土地经营权重新调整分配等情况的村集体,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行调整。

第六条 工作经费

为有效开展该项工作,核定乡镇(街道)级工作管理经费为5元/亩·年,工作管理经费补偿面积与最终村级耕地补偿面积相一致,乡镇(街道)级总经费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拨付,超过2万元的按实核拨。该项经费主要用于永久基本农田日常保护设施管护维修和村级、镇级调查经费补贴等。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七条 资金来源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省的财政转移支付及市本级安排的资金。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每年支付一次。补偿标准可根据我市社会经济水平及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资金的实施程序。

1.面积核定:每年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结合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提供各行政村区域范围的耕地面积和图纸等资料。

2.审查核实:各乡镇(街道)负责调查、审核、认定、公示、统计等工作。各村的耕地保护补偿必须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则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复核,并进行修改;若无异议,由各乡镇(街道)负责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3.资金发放:市自然资源局审核汇总,与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发放年度村级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资金至乡镇(街道),由乡镇级财政划入各村,由各村负责管理、分配和使用。

第九条 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程序。

1.基础调查:每年由各行政村填写《嵊州市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申报表》。

2.审查核实:属地乡镇(街道) 审核认定、统计汇总,认真填写嵊州市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汇总表,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3.资金发放: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后抄告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财政局直接通过“一卡通”发放给承包农户。

第十条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的发放与补偿对象区域内是否发生违法用地或其他破坏耕地行为相挂钩。

1.没有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全额发放当年补偿资金。

2.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并自行整改到位的,全额发放当年补偿资金。

3.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由乡镇(街道)及以上组织强制整改的,减半发放所涉及行政村当年补偿资金,其中违法用地涉及农户的,则全额扣发该农户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4.存在上述违规行为,未整改到位的,取消所涉及行政村当年补偿资金发放,其中违法用地涉及农户的,则全额扣发该农户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违法用地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可通过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方式发现。上述类型最终以乡镇(街道)提供违法案件清单为准。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乡镇(街道)是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主体。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地块、面积的核定,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资金申报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破坏承包耕地耕作情况的认定,并对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保护补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并符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资金实行“村账乡镇代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三条 对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被非法占用、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市经委监委、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审计、统计、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协调和指导、督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落实等工作。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耕地保护补偿工作。

第十五条 明确职责

每年市人民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各乡镇(街道)应与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面积、期限和保护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每年的6月份起,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组成检查小组,对上一年度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进行抽检,检查村级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村年度耕地保护任务的完成情况等。每年抽查乡镇比例不少于30%,每乡镇抽查村数量不少于30%。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嵊州生活网友情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223.png


相关楼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