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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下元塘邻里中心房屋征收方案敲定,补偿标准首次披露
近日,下元塘老旧小区邻里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办公)征收补偿方案已张贴,具体公告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嵊州市下元塘老旧小区邻里中心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客,办公)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政善区块交通状况和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水平,需对嵊州市下元塘老旧小区邻里中心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办公)实施征收。
二、项目主体
项目业主:嵊州市城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征收部门: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征收范围:剡溪南侧(东桥-上三高速)(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具体被征收房屋:红线范围内总计13户,建筑面积约 4000㎡(具体以测绘为准)。其中住宅 12户,分别为嵊州市富元路1弄11号,嵊州市东桥北路1弄12号、嵊州市富元路1弄16号、嵊州市富元路1弄17号、嵊州市富元路1弄18号、嵊州市东桥北路15号(下元塘村西瓜园)、嵊州市东桥北路25号(下元塘村西瓜园)、嵊州市东桥北路53号。办公用房1户,为四海北路288号(下元塘社区)。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士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修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价值的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装修可按评估价补偿也可选择200元/㎡的保底装修补偿,但同一被征收房屋的裝修只能选择以上其中一种。
五、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经腾空验收合格后,以面积就近、套数就少、公开公平公正的择房原则,在指定的安置房源内自行选择,具体择房办法由实施单位另行制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的价值应当计算、结清差价。
安置房为期房的,待验收完毕达到交付标准后交付,被征收人应当服从规划建设方案要求。
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一)安置房的基本情况:
1.住宅安置房位于临江苑(现房),套型为160档和190档,详见安置房源清单;
2.住宅安置房(期房)位于剡湖云璟里9幢、10幢,具体房号在白莲堂未来社区房屋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择房后确定,套型为 60档、75 档、89 档、110档和135 档,具体以测绘办证面积为准。
(二)安置房交付时间:搬迁之月起6个月内。
七、住宅搬迁、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住宅搬迁费,是指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搬迁费标准:每户每次按 2000元计发,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的,超过部分再按5元/㎡计发。搬迁费每户按二次计算。被征收房屋内空调2只(含)以上部分,按200元/只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空调移机费用,立式空调移机费按300元/只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x20元/(月·㎡)”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不到1200元/月的,按1200元/月计发。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预发6个月临时安置费,最终按以下方式按实结算: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支付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不超过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支付二倍临时安置费。
八、办公房屋的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一)搬迁、临时安置费
1.拥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产权人有权选择如下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搬迁类、临时安置费分别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2.5%予以一次性补偿。
(2)搬迁类、临时安置费分别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40元/㎡予以一次性补偿。
(3)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费超过依照前两种方式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进行评估,并按照该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临时安置费可在上述补偿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
2.对合法土地上未经登记且未能提供相关审批依据的房屋,证实在征收当年用于办公且公示无异议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根据实际使用的房屋面积,分按4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停产停业损失费
1.拥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产权人有权选择如下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评估价值的5%予以一次性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费分别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250元/㎡予以一次性补偿。
(3)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费超过依照前两种方式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对合法土地上未经登记且未能提供相关审批依据的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或经属地政府在征收当年出具的证明,证实用于办公且公示无异议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根据实际使用的房屋面积,按125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九、补助和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给予以下相应补助和奖励:
(一)不同安置方式奖励和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户给予如下奖励和补助:
(1)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20%的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自《房屋征收通告》公布之日(2025年3月10日)起,至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公告之日后两年内,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嵊州市行政区域(不包括本项目征收红线内)购置商品住宅的,被征收人可凭货币补偿协议、新购房屋的不产登记证(购买期房的,可不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备案证明申领一次购房补贴。
当购房款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购房补贴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属物)的8%;当购房款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购房补贴为购房款的8%。
前述购房款是指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所购房屋占有的资金份额(被征收人与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考虑电梯公摊原因,按户根据不同情形分别给予补助:
(1)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款为:安置房小于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部分的面积x安置房市场评估单份x5%;
(2)每单元设置两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款为:安置房小于等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部分的面积x安置房市场评信单价x10%,
(二)签约、腾空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并经腾空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元/㎡。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腾空率达到100%的,再给予本项目内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签约腾空率未达到100%的,已签约腾空的也不给予奖励。该项奖励在签约空完毕后统一发放。
十、征收补偿资金
项目业主应确保征收补偿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根据市政府交办任务按相关文件规定实施审计。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中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是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或者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联合认定处理机构认定的合法建筑,但不包括储藏间、车库、车棚等用房。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嵊州市国有土地上未经登记被征收房屋权属与用途认定实施意见》(嵊政办(2018)147号)规定,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联合认定处理机构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认定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户的认定
被征收人数量和签约比例按户计算。
被征收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联合认定处理机构出具的认定书计户。
“户”的认定原则上按一证一户认定,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户认定;储藏间、车库、车棚等用房不单独计户。
(四)学区优惠政策
为妥善解决因住宅房屋被征收造成被征收人子女的入学困难问题,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年内需入学的(指幼儿园、小学和初中)被征收人子女,可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学区的学校入学,享受所在学区学生的同等待遇,入学后再转学的按本市统一的入学规定办理。
(五)税收
按照《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使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执行:因房屋被征收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十二、签约期限
本方案征求意见后,由市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十三、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联系上房屋所有权人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偿决定方案,经征收部门审核后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无法联系或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在《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后对房屋进行依法拆除,拆除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房屋补偿费用及相关资料办理提存公证。
十四、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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