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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嵊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发布

转载 发布:2024/9/1 9:45:30 来源: 7430 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嵊州市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绍市建设〔2024〕2号)、《住房公积金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绍住金〔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市申请、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建设筹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建设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准入管理



(一)一般规定

1.申请对象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申请对象应如实申报其拥有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同意或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以及年度复核。

3.对申请人的住房审核范围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位于本市的住宅、本市外的商品房和享受政府提供的住房或租赁补贴情况。


4.收入审核,社会救助家庭的收入审核以省民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其他申请对象的收入审核,以其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


5.对申请人的财产审核范围应包括申请对象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企业投资、有价证券、车辆等。




(二)申请家庭申请条件及类别

申请人范围包括城镇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城镇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嵊州市户籍,且需取得本市户籍满一年;

(2)主申请人已婚的,配偶、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按一户家庭申请,夫妻应结婚满一年;未婚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市的,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3)主申请人以单亲家庭(申请人与未婚子女为一户)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离异的应离婚满一年,离异时间及未婚子女归属以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为依据,未婚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市的,是否作为共同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决定;

(4)主申请人以未婚单身及离婚单身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2周岁;申请人离异的应离婚满一年,离异时间及未婚子女归属以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为依据;

(5)曾被民政局认定为孤儿或仍在册的孤儿提出申请的,需年满18周岁。


2.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主申请人具有嵊州城镇户籍或持有在本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主申请人持有在本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3年(含)以上;

(2)主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3年,毕业满3年后自动退出保障;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主申请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申请家庭类别

(1)一类保障家庭(城镇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

持有效期内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相关证件,且住房困难的;

(2)二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含),且住房困难的家庭; 

(3)三类保障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且住房困难的家庭;

(4)四类保障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含)嵊州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在我市就业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家庭经济、住房条件

1.家庭收入标准。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审核主要依托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如遇报告共享数据不全等原因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收入由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社保月缴纳基数或发放的养老金计算出年收入总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2.家庭财产标准。

对申请家庭的财产审核范围应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债权、有价证券、企业投资、车辆、房产等,具体标准如下:

(1)货币财产条件。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债权、有价证券等均属于货币财产。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不含)嵊州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乘以本市商品房销售均价的总额。商品房销售均价=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面积。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销售总面积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

(2)工商条件。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车辆条件。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本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除外)。车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二手车辆价值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准。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民政部门最新发布的数据为准;


3.家庭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无住房或1-2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或者3人(含)以上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申请家庭住房核定范围包括在本市拥有的普通住宅、商业住宅(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部分)、拆迁安置房、宅基地、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转让未满5年的住房(包括离婚、拆迁货币安置、拍卖等)、及本市外的商品房。(5年期限以不动产权证转移登记日期起算。)

共有产权的住房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四)申请资料、方式及流程

1.申请资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承租房屋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3)离异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书,单身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书;

(4)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

(5)属低保家庭的提供《嵊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嵊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复印件;

(6)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浙江省居住证》复印件等其他相关证件及住房保障科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办理流程

公租房保障申请从受理之日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有数据共享困难等复杂情况的,办理时限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方式。①网上申请。主申请人在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提交申请。②线下申请。嵊州市城镇户籍家庭在户籍所在社区(村)窗口申请办理;非嵊州市城镇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家庭在工作单位登记所在社区(村)窗口申请办理。

(2)受理。社区对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资料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予以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初审。乡镇(街道)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将初审合格家庭的相关资料转送市住建局(房管中心)。

(4)审核。经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通过,进入公示环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告知申请人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公告。公示无异议的家庭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并进行公告。市住建局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3.年审流程

(1)申请。保障家庭应在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期间,主动向原受理社区申请复核,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

(2)受理。社区对申请家庭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资料录入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予以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主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初审。乡镇(街道)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初审,完成初审后将初审合格家庭的相关资料转送市住建局(房管中心)。

(4)审核。市住建局(房管中心)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根据最终审核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保障或调整租赁补贴。对未按年审规定进行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



(五)以下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1.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货币财产、车辆等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房管中心)每年根据市统计局、民政局等部门发布的数据向全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当人均可支配收入、货币财产、车辆等标准未公布前,仍按照上一年度相关标准执行。


2.原则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等信息和公租房申请条件主要依托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进行比对,部分信息无法共享或不全的由申请家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遇有数据共享困难等复杂情况的,市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职能部门应提供相关数据。



(六)以下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住房补贴、直管公房及住建局准入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不能享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住房补贴退还后可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配给管理

公租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

1.房源集中分配时应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顺序,选房或摇房过程宜由公证处全程公证。


2.公租房保障对象未在指定时间参加选房或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应视为自愿放弃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记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


3.对城镇住房救助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器官捐献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在房屋轮候抽签时,予以优先。


4.对符合本市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选择实物配租的,轮候抽签时在户型选择、房源面积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配租。(三孩家庭的认定: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三孩住房困难家庭,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子女户籍均落户在嵊州。其中“三孩”指 2021年5月31日之后出生的第三孩。如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因其他原因成员减少的,多孩认定递减。以单亲家庭(申请人与未婚子女为一户)提出申请的,未婚子女归属以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为依据。)


5.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6.租金确定。公租房的租金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市场租金由公租房产权单位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公租房产权单位完成对公租房市场租金的评估并抄告市住建局。公租房租金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公租房租金每三年公布一次。



(二)租赁补贴

政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类别提供对应的租赁补贴进行保障。


1.保障面积

保障标准为人均保障面积18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最低为50平方米,最高为60平方米。已有住房的,以保障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进行计算。


2.租赁补贴标准:

保障家庭租赁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一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3元;二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三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

保障家庭在市场租赁住房按下列标准享受租赁补贴:一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4元;二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元;三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四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


3.补贴计算:市区保障家庭每户每月发放的住房租赁补贴=核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4.四类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对符合本市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补贴金额按低保家庭标准发放。


5.租赁补贴按季度进行发放。

后续管理

(一)申请人在保障阶段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保障条件继续保障,但需确定新的申请人,保障期限到当年年底为止。新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年审,通过年审的继续予以保障,未通过年审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申请人在保障阶段死亡后无共同申请人的直接取消保障资格。 


(二)申请家庭信息变更

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车辆、工商、财产、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主动携带相关资料到原受理的社区窗口进行信息变更,未按期办理变更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住房保障部门发现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时,应及时通知其腾退公租房或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


(四)因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保障家庭主动退出等原因取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自公示取消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法律责任

申请家庭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如以虚假资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退回多领取的租赁补贴;该申请家庭自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则

(一)公租房产权单位负责公租房运营管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住房保障部门及公租房产权单位加强对公租房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发现转租转借、损毁房屋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置。

(二)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市住建局负责承办。2022年印发的《嵊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嵊政办〔2022〕53号)同时废止,凡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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