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以案释法丨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冒用他人照片构成侵权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法治嵊州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以案释法丨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冒用他人照片构成侵权

转载 张金兰2024/07/02 08:37:30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法治嵊州 作者: 4371 阅读 0 评论 43 点赞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交友APP已经成为人们社交活动的重要工具。这些APP使用简单、功能丰富,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交友方式。然而,随着交友APP的普及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和争议。近日,原州法院在诉前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冒用他人照片在网络交友平台注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案件。



经了解,小玲是一位性格开朗、阳光、为人正直的女孩,她和小丽从小到大都是同学,在日常的学习交往过程中双方成了朋友,有时小玲会把日常生活中的美好瞬间拍成照片分享给对方。2024年4月份,小丽在某社交APP上注册了用户并公开发布了求偶、交友等内容的信息,同时附上了小玲的照片多次与其他用户聊天。随着信息的浏览,很快就被小玲周边的众多同事亲友得知,大家投来的异样眼光和家人的责问对小玲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经进一步调查,小玲才发现其照片系她的好友小丽所发布。为此,小玲将小丽起诉到原州法院,要求小丽立即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


接受委派的调解员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很快掌握了基本案情并及时组织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针对小丽的行为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交往过程中不但要遵守道德的约束还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小丽在社交APP上未经小玲同意发布了小玲的生活照片与他人聊天交友,这些信息经广泛浏览转发被不特定多人获悉,对小玲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使其精神遭受痛苦。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公民基本的道德要求,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小玲的名誉权。希望她正视自己的行为,向小玲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争取获得小玲的谅解。同时,针对情绪激烈的小玲,调解员也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地心理疏导和劝解,降低了她的抵触情绪。


经过调解员的努力沟通和劝解,小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双方就侵权、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丽就自己的行为向小玲进行了深刻地检讨和诚恳地道歉,当场删除了发布的小玲的照片并注销了账户,并通过微信向小丽支付了部分现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小玲在收到小丽的赔偿款后,表示不再要求小丽通过公共媒体向其公开道歉。


法官提醒


肖像权是以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具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自身肖像权保护意识,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照片需谨慎,遇到侵权行为,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必要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嵊州生活网友情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标注作者及出处有误、侵权烦请告知,我们会立即删除并表示歉意。

image.png





已有0人点赞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