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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是秸秆焚烧的“旺季”,为切实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空气质量,嵊州市综合执法局全面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赋予的执法职责,高质量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集镇和各行政村建立联防联控机制,依托各村志愿者队伍、网格化专员、数字化监控平台等巡查力量,建立专项巡查小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的巡查要求,实行“不定期”巡查。
2023年10月19日上午,石璜镇综合执法队在巡查中发现,石璜镇沈村往楼家方向的县道旁农田中有大量明火并伴有滚滚浓烟。执法队队员立即上前查看,原来是稻田管理者将稻谷收割后的稻草、稻根等秸秆点燃焚烧。因近期天气干燥加上微风,秸秆点燃后以不可控的趋势蔓延,加上稻田上方有高压电塔和大量输电线,现场情况非常危险。
执法队立即联系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开展救援,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历时55分钟才将稻田中的明火扑灭。此次露天焚烧秸秆幸好发现处置及时,未造成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现场扑灭火源时,当事人又急又怕,加上长时间的灭火,体力透支,几近晕厥。
目前,石璜镇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当事人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界镇综合执法队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加强对于村民的普法宣传引导,执法队员定期指导各村通过显示屏滚动播放严禁焚烧秸秆的宣传视频,在微信群强调秸秆焚烧的危害,上门发放严禁焚烧秸秆宣传卡片,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理解、配合、支持秸秆禁烧工作,并对不听劝诫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从源头筑牢秸秆焚烧“防火墙”,守护美丽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文字:江泽宇、李洁琼
编辑:束佳蔓
审核:李良军
来源: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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