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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老年朋友出于减轻子女生活压力等考量,会选择早早将名下房产赠与子女或亲友,同时希望子女尽到赡养义务。可生活有时却不尽如人意,房子才刚过户,养老就没了保障……
梅奶奶(化名)与前夫林某育有四名子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小萍等三名子女由林某抚养,小丽则由梅奶奶抚养。小丽成婚后定居境外,梅奶奶便一直独居在自己名下的房子里。
一天,82岁高龄的梅奶奶腹痛难忍,紧急住院治疗,需要重症监护三日。事发突然,小丽难以马上赶来,只好由在当地的小萍为主进行陪护,其他子女亦有参与。
住院期间,小萍拍摄了梅奶奶亲口说愿意赠与名下房产的视频。2天后,小萍就说服梅奶奶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书》。当日,小萍将梅奶奶带离医院,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小萍名下之后,小萍就不让社区义工及梅奶奶的朋友前来看望,还拿走了梅奶奶的身份证和退休金卡,伤透了梅奶奶的心。
于是,梅奶奶决定到法院起诉,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奶奶系高龄老人,长期独居,而小萍自小未与母亲共同生活,双方缺乏经济关联和感情基础。梅奶奶患病住院不到十天的时间,小萍利用梅奶奶处于患病、孤困状态,在其他亲属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梅奶奶赠与唯一房产,使梅奶奶经济状况显著减弱,也让其他亲属丧失继承房屋的机会,容易埋下家庭纷争、亲属失和隐患,不利于梅奶奶的养老保障。
小萍不服判决,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增加,老年人的赡养、居住等权益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热点。现实中,有些人不顾亲情道德,在老年人病重体衰、认知下降、意志薄弱的时候,用诱导、哄骗等手段,让老年人作出违背其本意的“赠与”的情形,严重损害老年人财产的自主处分权,最终导致血缘至亲对簿公堂。
本案是一起利用危困状态诱使老年人过户房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从赠与双方的行为认知能力,赠与行为的时机背景、“三个效果”相统一等方面综合考量,判决撤销赠与并恢复登记,为老年人权益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对弘扬孝亲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房产是晚年生活的重要物质保障,在处置唯一住房时应综合考虑自身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子女关系等各项情况,慎重作出赠与或低价转让给子女的决定,以防老无所居、老无所养。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在赠与协议中约定将履行赡养义务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或在房产上为自己设定居住权等方式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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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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