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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预查废”机制 | 嵊州法院探索金融纠纷高效处置新路径

转载 张金兰2023/05/23 08:43: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嵊州市人民法院 作者: 6448 阅读 0 评论 45 点赞


2023年3月,在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诉前调解阶段,嵊州法院出具了首份《预查废证明》,相关银行直接以此作为金融不良债务核销证明促成案件诉前化解。

“预查废”机制的有力探索是嵊州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省高院《金融纠纷高效多元化解工作指引(试行)》工作要求,积极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生动实践,为深化诉源治理和依法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发挥重要作用。运行2个月以来,已累计出具《预查废证明》10份


图|承办法官向银行工作人员送达《预查废证明》


 案情回顾

在某银行与裘某信用卡纠纷的诉前调解阶段,法官发现裘某名下有多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由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分别作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按照传统流程,银行虽知道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仍需经过诉讼、执行程序,凭借法院出具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书,方可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债务核销。上述过程费时费力,而通过出具《预查废证明》,银行在短期内便可核销该笔呆账,大大缩短诉讼流程,简化核销化解步骤,为金融纠纷依法高效处置开辟新路径




什么是“预查废”?

针对信用卡纠纷和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据此径行出具《预查废证明》。凭借该证明,银行可直接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债务核销申请,快速化解金融纠纷。

针对金融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将“预查废”机制引入金融纠纷诉源治理中,既有效避免为了取得核销依据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减少“程序空转”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又切实呼应了银行机构的诉讼需求


那么,

“预查废”机制是怎样一个流程呢?

且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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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嵊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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